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108年體育績優獎學金實施辦法

108年體育績優獎學金實施辦法及申請表

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108年體育績優獎學金實施辦法

 

  • 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中壢區(以下簡稱本區)內各級學校優秀運動選手致力精進,不斷提升專業運動知能,特訂定本實施辦法以厚植未來運動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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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資格:
  1. 就讀桃園市中壢區內各級學校在籍一年以上之學生並經由所屬學校推薦,遇缺則視申請人數或單位多寡,擇優增加錄取名額。
  2.  
  3. 上學年學業及操性成績平均應在80分以上。
  4.  
  5.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 申請條件:本辦法獎勵之優秀運動選手係指近一年內(107.12.01至108.11.30)參加運動競賽之條件、成績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得申請,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團體項目。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亞運會、世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運動會、東亞運、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等國際性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賽國家六國以上,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五名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高中、大專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等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達八個以上,獲得團體或個人賽成績前三名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各縣市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巡廻賽(或公開賽),參加比賽單位八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但比賽性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一名為限。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參加比賽單位六個以上,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個人前三名者。

(五)具運動潛力,表現特殊而未符於前(一)至(四)項獎助對象者,另以專案辦理。

(六)以上所列之賽事獎勵範圍及審核條件,詳如核定要點(如附件一)。

 

  • 本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每人僅限申請一項」:

(一)合於第三項之(一)者:(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團體部分

8,000元

6,500元

5,000元

個人部分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二)合於第三項之(二)者:(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6,000元

5,000元

4,000元

個人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三)合於第三項之(三)者:(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個人部分

2,500元

2,000元

1,500元

(四)合於第三項之(四)者:(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個人部分

3,000元

2,500元

2,000元

(五)合於第三項之(五)者,每名獎學金發給600~3,000元。

(六)個人或團體若以多項比賽成績提出申請時,由評審委員審核後擇優錄取。

(七)總獎金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逾上限時以最優比賽成績依序錄取、若比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操性成績、學業成績擇優錄取。

 

  • 本辦法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8年12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完成之比賽;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表件:檢附學生證及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上學年學業成績及操性成績、比賽成績證明及秩序冊(缺一者不予受理)等相關文件(團體組備其參賽所有成員之相關表件),併同申請表(附件二)寄至本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350號,電話:03-4951930。

  • 本中心遴聘審查委員適時召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與確認賽會等級與成績之事宜。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其他規定

(一)合於給獎選手如有違運動道德者不予給獎(使用禁藥或違反大會相關規定被處分者);其已給獎者,得撤銷並追回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以每年頒發一次原則。

(三)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獎學金,錄取名單將公佈於本中心網站

(四)團體組獎金由隊員(檢附秩序冊)均分,其獎金取整數發給。

九、 頒獎於12月21日(六)下午2時假中壢國民運動中心舉行(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350號),請得獎人預留時間準時出席並攜帶具照片之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如未出席則視同放棄。

 

 

附件一

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體育績優獎學金核定要點

  • 本獎學金實施辦法所涵蓋之獎勵範圍:

 (一)國外賽事-

  1.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2.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3.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4.參加世界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5.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國際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6.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7.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

    8.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9.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10.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11.參加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巡廻賽(或公開賽)。

 國際或亞洲各級各類運動競賽之主辦單位,以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

(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ASF)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為限。

(二)國內賽事-

       參加教育部、體委會、大專體總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所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所舉辦之全國性比賽,如1.全國運動會;2.全民運動會;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4.教育部主辦之高中運動聯賽及大專校院運動聯賽;5.全國大專運動會;6.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巡廻賽;7.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8.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二、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選拔賽、友誼賽及職業運動均不列入評定。

三、參加國內外比賽獲獎之項目應有六國(地區)及八個單位(人)以上參賽者,始給予獎勵,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則為六個單位(人)以上;團體賽獎金發放則以比賽成績證明或秩序冊上所列該項目參賽隊伍之選手人數平均計。

四、前述比賽所得名次,由本獎學金實施辦法所審核認定之名次為準。

五、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獎勵對象,需經由桃園市本區內各級學校向本中心提報,並經核定之最優(高)級組賽會為限;如為新增之賽會,已舉辦二屆以上者,始得提出;未經本區內所屬學校提報之申請案恕不受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公佈之。

 

附件二(點選下列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u3plm0Iz9si_weivGID4IGRFHgJ2qZ5/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