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0月19日止。
二、生活服務學習起迄期限:自108年01月01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校生(不含在職專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平均達60分以上者。
(三)符合上述條件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
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以上所得資料之檢附,以國稅局提 供資料為準)
2.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但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得扣除者不在此限。
3.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四、須檢附之文件資料(請依下列順序裝訂,檢附文件不齊者將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108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
(二)全戶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註記欄不得空白) 。
(三)家庭所得應列計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最近一年國稅局「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其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對象及符合教育部規範之佐證資料。
五、資格審查通過者,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分配至各需求單位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並以全校性公共服務為主。
六、分配順序:
1.大學部(未支領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優先)。
2.研究生(未支領研究生獎助學金或計畫助理者優先)。
七、本年度已於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者,若欲參加明(108)年之生活服務學習,請務必重行申請。
八、本項申請作業如有疑問,請洽詢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邱清真小姐(分機57221~57225)。